11月28日,市委副书记、市长郄英才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了《襄阳市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
近年来,我市参与户外探险的人员呈井喷式增长,而户外探险危险系数高,参与探险活动人员极易出现险情。建立有偿救援制度,可以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的规范管理,维护救援双方的合法权益,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率,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警示、教育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增强自律意识,规范自身行为。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户外探险救援按照“生命至上,救援有偿”的原则,实行先救援后追偿。
户外探险救援是针对危及人的生命、健康的险情展开的人道救援,该原则明确了有偿救援活动的非盈利性。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、参与者应当有认识和判断户外探险行为危险的能力,应对其行为负责,对意外伤害承担主要责任。因此,按照“生命至上”的原则进行救援后,仍旧需要明晰责任,由被救援人及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。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由被救援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。若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,由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共同承担;若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,由该探险活动团队共同承担。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。追偿的范围包括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、院前救治、交通、意外保险、后勤保障、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。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户外探险救援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确定,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对救援费用有异议的,应和救援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依法提起诉讼。如事后达成仲裁协议,可依法申请仲裁。关于追缴户外探险救援费用的流程,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救援活动结束后,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确定的救援费用数额,向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送达《支付救援费用通知书》。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自收到《支付救援费用通知书》之日起3个月内,既不支付救援费用,又不提出异议的,由负责追偿的责任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追偿。